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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3-05-10 1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关于启动实施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黑教高[2012]38号)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切实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遵循学生主体、导师指导,自主实践、重在过程,激发兴趣、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重点扶持、逐年提升、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分段递进、有效衔接的运行模式,重点资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创业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分为省级、校级、院(系)级三个级别,实行三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部、团委)、招生就业处、人事处、财务资产处、服务地企办等部门参加。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源协调、经费保障、管理决策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学术委员会专家成员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省级项目的申报、结题验收,指导院(系)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成员由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学生工作的负责人、院(系)级学术委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全面负责本院(系)项目的申报、过程指导、中期检查、结题答辩、经费管理、材料汇总、档案管理等工作。跨院(系)项目由负责人所在院(系)承担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学校每年3月初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为25人,其中1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同时参加或主持2个项目研究。

鼓励团队申报,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遴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双师型有科研项目的优秀教师做指导教师,积极鼓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参与项目的指导。每个项目原则上由院(系)配备1名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2个项目。

第十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项目成员需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开展研究,并在在校期间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施方案,认真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十四条院(系)工作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于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主要审查项目的工作基础、科学性、技术可行性、创新性、研究方案、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设备、人员分工、经费)等;对于创业实践项目,主要审查团队成员的综合素质、专业与特长组合、技术含量、市场开发价值、技术合理性、经济可行性、公司化运作方式、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商业计划书、经营目标、风险意识、指导教师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聘请企业指导教师等。

第十五条学校指导委员会对院(系)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所属的推荐级别,对省级立项的项目进行再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和实验室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免费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过程,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记录。

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中期,由院(系)工作组负责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检查表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并做好中期检查情况汇总,及时上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或终止须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1年。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项目结题验收须提交研究报告或创业成果报告,并提交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论文、设计、专利、设计说明书、图纸、项目成果实物、图片等)。

第二十条院(系)工作组对本单位所有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级。做好结题情况汇总后,及时上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资助项目经院(系)工作组验收后,由学校指导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二十二条凡被专家组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并延期结题(不超过6个月)。如仍不能按时结题者,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和项目经费支持,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院(系)工作组和校指导委员会专家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经校指导委员会审核鉴定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四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网站平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各类项目的评审实施情况在网上进行公布。每年项目结题后进行总结交流,找出存在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校指导委员会每年对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度增减院(系)下一年度的项目数量。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学校专项经费、院(系)及项目组自筹经费等。省财政拨款用于支持省级项目,学校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校级项目,院(系)及项目组自筹经费等用于资助院(系)级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资产处和项目所在院(系)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资产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项目启动后拨3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3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40%。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需的办公费、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仪器使用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到财务资产处报销。

第二十九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术成果及专利的知识产权归大庆师范学院所有。

第六章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评定为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可获得2学分的创新学分或专业任选课学分,其他成员按排序依次减0.5学分,最少为1学分;经学校评定为良好项目的负责人,可获得1.5学分的创新学分或专业任选课学分,其他成员按排序依次减0.5学分,最少为0.5学分;经学校评定为合格项目的负责人,可获得1学分的创新学分或专业任选课学分,其他成员均获得0.5学分的创新学分或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为结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给予计算相应工作量。创新训练项目按25课时/项目计算,创业训练项目按30课时/项目计算,创业实践项目按35课时/项目计算。

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激励教师主动参与;对由于自身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很好完成指导任务的导师,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将对项目训练成果显著的学生、指导工作突出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评审获批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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