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1.预备党员入党时存在的突出缺点和不足,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后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工作中表现一般,不能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
4.预备期内各学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记实测评积分在班级排名为后50%的;
5.预备期内有补考不及格的;
6.其它原因须延期转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入党前犯有严重的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
2.在入党手续上弄虚作假,经上级党组织查实的;
3.预备期满,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教育提醒后,仍不提交申请的;
4.在党组织对其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之后,拒绝改正或不愿改正的;
5.经延长一次预备期,期满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6.党性观念淡薄,党员意识淡化,组织观念差,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7.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9.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
10.其它按规定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